读书,热爱阅读,是一个人成功的不二法宝,在读过作者写的作品后,我的内心与里面的情节产生了许多共鸣。关于写作品读后感你了解多少?您将会了解为何“西窗法雨读后感”是如此的与众不同。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

《西窗法雨》耳闻已久。似乎在校长推荐书单,又似乎还未踏入大学校门,就被推荐为法学入门书籍。加上著者便是法大的教授,说不得,更要去捧个人场。似乎是趁着双十一的时候入手的因为是随笔杂感一类的书籍,前后没什么直接关联,然后书籍本身装帧的很有文青的感觉,薄薄的一本也方便携带。手头没书看了,就信手翻几页。是以最后整理摘抄之时才发觉竟有两个书签共存。似乎每次都是扯一通有的没的才切入正题。依旧按着外貌协会的审美标准说一下第一印象。封面很独特,是布料的触感,纹路清晰分明,非常有阅读的欲望。大概属于摆在书架上,但凡看到了,不论买不买、借不借、在不在书单、赶不赶时间,总要抽出来翻几页的感觉吧。

于是乎,这基础分瞬间就八分起跳了。再来说点内容。窃以为,法学入门之类的评价有些过誉。不可否认,这本书的确有普法的初衷,若是凝练成一篇论文的篇幅,估计我会没啥顾虑的打上九分。但抻成一本书的厚度,就未免有些脆弱。翻来覆去都是一个意思,不过做了点文字游戏。所以会兴趣索然,翻几页就又搁在一旁。总感觉,作为法律方面的书,逻辑链不是很强,没有以理服人的无懈可击的感觉。更像是在摆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可能和我个人的口味不是很吻合。最后,说一下推荐指数。书的内容打在7.6,配合装帧大概8分左右吧。买了也不后悔,也没有捡到宝的惊喜。不过封面手感真心非常赞!!!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2】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机关财权,**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法律赋予**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机关有权在人事管理方面干涉法院办案。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这种方法会带来什么?利大于弊吗?

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和**。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3】

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p>

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 ,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透过西方世界的窗口,刘星向我们讲述了法律的故事和真相。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

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作者是一位研究西方法学的学者。在法律问题上,他不仅讨论了法律的制定,而且还讨论了制定这些法律的原因和原因。

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下面来谈谈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一些特殊情况和不可遇见的情况就不能灵活处理。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的行为是钻法律漏洞,但有多少律师不是钻当今法律的法律漏洞。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是固有的,无法消除。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

实际上,惩罚的目的是于防犯罪,而不是杀死罪犯。罪犯很可能开始新的生活。死刑只能助长人类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

这不冲淡人道主义的思想和感情吗?由此可见,死刑并不能起到制止杀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虽然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有些国家废除并恢复了死刑,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的死刑不能废除,这是对付杀人犯的最好办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刑法的本质是使犯罪人在内心忏悔,使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随笔《活的法律》使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如文中所述,我们总是把法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我们看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整个社会主要依赖的规则,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相关的规则似乎并不是起主要作用的规则。

我们经常注意的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规则,即生活规律。事实上,每个人都会发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有法律,这些法律只是活的,不是国家或法院规定的。法律因该是活的,活在我们的心中和生活中。

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这样人们才会更好的去关注和遵守它。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是个奇怪的问题。正如西方人所说,为了社会的有序,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在一个社会里,必须有一个权威,这就是法律。

在我们看来,法律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它是公平的象征。但法律真正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这值得我们思考,法律有时使用暴力来要求人们守法,导致人们害怕法律。

难道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去遵守吗?如果有朝一日法律能够真正体现自身的公平正义,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就会发生变化。

这些是我读完这本书后的想法。我认为这本书不仅仅是法学家的启蒙读物。不管你是学法律的,还是不是学法律的读完此书都有很大的收获。小故事和伟大的原则引导我们进入另一个世界——法律世界。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中的文章联系不紧密,阅读经验分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

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

但事实上,法律的制定只能使一部分人受益,损害另一部分人。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位老人住在工厂附近,长期受到工厂噪音的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

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

从老人的角度看,工厂的噪音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他们住院治疗。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立法部门的角度来看,它不能什么都做,只能让大多数人受益。

如果立法部门提高噪音指数,势必使许多工厂无法正常运转,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它还涉及到法律能否实现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问题。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平等对待似乎对有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平。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

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委颁布的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不得在园区内停放。

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

法律的优势在于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种优势实际上是它的缺点和局限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

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

因此,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而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以及如何使其正确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

而这种权利,或将其扩大为法律利益,有时会损害未来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

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

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

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

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

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

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

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

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

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

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

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

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

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

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4】

读完《西窗法雨》,我深刻体会到,本书作者是一个学识非常渊博的人,他用文学的手法讲述法律的道理,将枯燥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的传达给读者。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故事都能够、都值得引发我们对法律思维的思考,所以从一个大角度来讲述这本书,我的能力远不能及,我想从我得到的一个启发点,来讲述我的读后感。我对这本书中的这句话印象深刻: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当时读到这句话,我就觉得这是当今社会一些人对法律产生误解的一个很好的解释。

这段时间,网络上对一些类型的案件争论很大,**幼女、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老人、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案件层出不穷,网友们对此争论很大。其中,有一部分人就对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非常不满,从他们的人情人性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未成年保**对犯罪的未成年惩罚的力度不够,并觉得现在的青少年对这个社会已经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些犯罪的未成年有责任为自己犯下的过错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他们认为年轻妇女应该被阉割或判处死刑;他们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要判处死刑……的确,这些观点从道德人情的角度出发,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正是花季雨季的少年、幼女还没有长大**却要接受这个世界的残忍、妇女儿童被施予未知的恐惧和迷茫的将来、老人含辛茹苦却不得善终。

然而,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年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认为我应该对这些问题采取不同的看法。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但存在即合理,法律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就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比人治更符合社会的要求。我们不能只看到受害者的可怜之处,而忘记了犯罪者也是一个人,是一个主体,是一个自身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

法律对任何一方都不利。它从双方共同的角度看待问题,追求公平正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判决被认为不合理,普通民众从内心的情感出发,来判断法律的孰轻孰重,我们不能否定这种道德的批判。但是,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人,我们不能也不能坚持这种观点。我们应该从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入手来看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的理性和秩序。

这些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西窗法雨》着实是一本经典的法学类作品,我应该仔细研读,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收获。

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5】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6】

读《西窗法雨》有感

王姝婷在法理学的课堂上,这是老师推荐的一本必读书,当时的我以为这本书会跟《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等众多法律书籍一样无趣、晦涩难懂,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放在心上,细细地去品读。然而,就在几天前,又有人告诉我这本书,说它不像一本法律书,读起来又容易又有趣。听了之后我心想这本书得翻出来读读了。

这本书是刘星教授的法学随笔文集,共有七十多个经典的法律故事,虽然看似讲的是法律故事,但却是透过每一个浅显易懂、甚至是大家所熟知的小故事传播背后的法理,引人思考。

对于每一个小故事,作者都可以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谈谈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同时让读者思考它对当前中国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其稳定性和确定性必然会带来滞后性等缺陷。当这一缺陷适用于一个案件时,必然会出现不公正。在当下,我们有时也会讨论评价在法律运用到个案中时是否公正,而在面对这种不公正时,我们又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在本书的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中为我们展现了这位哲人在面对不公正的法律时的选择与思考,苏格拉底即使在知道对其审判的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服从法律,接受法律对其的处罚。哲学家对法律的谨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想这就是西方人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权威性的认可,将法律当作心中的信仰,并通过自己的言行所表现出来予以维护尊重的典型吧。

程文超教授点评了这本书:西窗开着,法雨在下雨。窗户很小,雨也不大。雨水不仅渗入了黑夜,也渗入了心灵。它不仅丰富了读者的法律知识,而且启发了读者的法治思想。它给读者带来的不仅是广阔的横向视野,更是深刻的纵向思考。

所有这些都随着书中的故事进入了我们的心。当我们审视每一个实际案例和每一个法律话题时,让我们有一个更深入的思考。

文字:王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