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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1】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20xx年6月底前完成)

1.排查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乡镇)和部门核查、区级检查、市级抽查,确保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一是产权人自查。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村)组织产权人自查,如实填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二是街道(乡镇)和部门核查。街道(乡镇)在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进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房屋显著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并督促产权人立即进行鉴定、整治;发现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鉴定、整治。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逐一归集核查信息,核查结果须由参与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街道(乡镇)应根据自建房用途,统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同核查。

三是区级检查。各区将街道(乡镇)核查信息汇总形成台账,结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全市违法建设图斑,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参与区级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督促街道(乡镇)尽快组织开展整治。

四是市级抽查。市相关部门对各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业机构参与,随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区反映的难点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二)开展“百日行动”(20xx年9月底前完成)

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以区为单位,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20xx年9月底前,确保全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排查(核查)、检查、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百日行动”台账,实行销账管理。

(三)彻底整治隐患(20xx年6月底前完成)

1.依法拆违。各区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明确对排查出的自建房是否保留,对不予保留的自建房开展联合执法,按违法建设管控要求及时依法拆除。

2.依规鉴定。对予以保留且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街道(乡镇)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安全鉴定。产权人不按期鉴定的,区政府可依法依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3.加强整治。产权人应根据自建房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措施进行整治,并承担相关费用。各区要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加快进行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一时难以拆除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管控措施。

4.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1.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2.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研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市电影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结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在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的基础上,依法查处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研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落实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街道(乡镇)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6.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推进北京市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7.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又加强鉴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8.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吉宁市长担任组长,崔述强常务副市长、隋振江副市长、谈绪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市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区要成立本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支撑保障。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各区要落实街道(乡镇)核查、区级检查及相关工作保障经费,并建立专项整治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情况下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二是强化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依托12348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强化信息化支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基础上,根据排查整治工作的系统用户数和数据量做好硬件设施的动态增扩准备,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2】

为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在全镇集中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对全辖区自建房安全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开展全面整治。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安置区、集贸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范围内等周边场所和乡镇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房屋。建设年限较长、两层以上、居住10人以上、用于经营性的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建设等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的业态重点。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等经营性自建房。

全镇范围内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三、时间安排

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和“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查改同步”的原则,有序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本次专项整治分为“全面普查、集中筛查、分类整治、建立机制”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普查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7月15日)。通过发动基层力量、组织技术力量、聘请第三方力量等方式,结合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对城乡自建房进行全数摸底排查,建立“排查台账”。

(二)集中筛查阶段(20xx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对排查出的用于经营性的、两层以上的、超大面积的、居住10人以上等重点自建房,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风险隐患开展集中筛查和核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分类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12月)。按照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原则,一栋一策,分步分类处置,并建立“整改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四)建立机制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根据排查出的自建房分布特点、问题类型,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制定分区域监管、分行业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隐患存量、严控问题增量。

四、工作措施

(一)持续开展“百日攻坚”。按照《龙里县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时间节点要求,以涉及公共安全、三层以上、居住10人以上、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为重点,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动员发挥基层干部、行业监管部门的力量,采取“扫街”的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地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撤离、疏散人员、设立警戒,并开展整治,确保在8月底前全面消除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

(二)开展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结合信息化手段,社区(居委会)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各村(社区)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镇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逐栋逐户核查;镇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对风险隐患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检省、州、县级督查。通过“五查”,以村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三)加强行业督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场监管分局、教育办公室、卫生院、民政办、文旅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族宗教办、派出所、烟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开展行业核查,重点对摸排出的'利用自建房餐饮饭店、宾馆旅舍、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等经营性场所,按照行业归口,各自进行自建房安全性核查,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责任人整治消除,把好经营许可关。

(四)开展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重大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危险房屋设置警戒隔离措施,并按照《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挂牌警示,发布危险告知书等,防止人员回住。根据排 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督促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确保排查出的问题整治完成。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镇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村(社区)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综合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政同责、分级负责、行业专责的工作机制。镇级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城建办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办,统筹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责任,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推进。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归口,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建立经营许可准入机制。

(二)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要充分组织动员基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排查,适当配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加大基层排查人员培训,强化技术支持保障。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等发现问题隐患。同时,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等工作。镇财政要安排排查工作经费,满足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三)强化执法打击。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自然资源、城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违反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建、扩建、加层,改变结构布局和用途,影响房屋安全性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理。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农村宅基地报批,落实一户一宅的农村住房建设要求。严格管控城市规划区自建房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巡检力度,注重发挥村(社区)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增量。

(四)强化督查调度。成立镇联合督导组,定期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各有关部门高质量考核范围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建立周调度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周一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报表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联系人:杨秀磊;联系电话:)。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调度、通报、约谈及问责制度,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通过媒体、广播、宣讲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xx〕10号)、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xx〕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邢政办字〔20xx〕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自建房安全作为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做到“不贰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乡(镇)政府属地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县城以及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可能遗漏的乡镇政府驻地等区域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对初判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具体按照《广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二)开展百日攻坚。聚焦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突出重点区域,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排查、初判,严控隐患增量,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具体按照《广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执行。

同时,对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排查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归集到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旦发现漏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

1.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安全鉴定,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倒流。

2.以专业鉴定结果为依据,一楼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违法行为确凿的,坚决依法依规拆除;对长期闲置、已无维修保留价值且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自建房危房,已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可采取协议征收、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依法尽快组织拆除;对存在一定缺陷但无倒塌风险、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可通过修缮加固方式恢复使用功能;对建设手续不全但房屋处于安全状态的,督促产权人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且局部拆除违法部分可能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可暂时不予拆除。

3.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其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将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到位。相关部门加强对危房整治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风险。

(四)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出具房屋安全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惩。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五)健全长效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健全监管手段。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专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快推进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xx年5月4日至5月20日)。完成城镇自建房全面排查和应急管控,开展农村自建房“回头看”。(ZF133.CoM 趣祝福)

(二)百日攻坚(20xx年6月1日至8月20日)。完成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开展大排查“回头看”,查漏补缺。

(三)分类整治(20xx年8月21日至20xx年5月31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开展分类处置。

(四)巩固提升(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在摸底排查、清理管控和分类整治基础上,消除存量、严控隐患增量,不断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统筹领导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广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协同,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配置专业人员,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发改局负责用作民爆企业、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教育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文化和旅游设施、影院、体育活动经营场所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依规用地,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有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县卫健局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制定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提条件的审批监管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同时,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将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自20xx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4】

(一)强化重点食品品种监管。继续加强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且消费量大的乳制品、生鲜肉、肉制品、水产品、蔬菜、小麦粉、散装食用油、儿童食品、酒类、糖果、糕点和小食品等重点品种与饮料、水果、调味品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等其他节令食品品种的监管力度,增大质量抽查监测的覆盖面,加强快速检测,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及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

(二)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围绕地域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针对小规模、大群体性质的地方特色食品加工销售集中区域、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及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年货市场等"两节"期间食品主要消费场所,实行驻场制,突出流通环节源头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排查、提前整治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三)强化重点经营者监管。继续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自律守法经营,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户和高知名度食品的监管;加强对隐患较多,容易出问题的小食杂店、小食品摊点的监管,大力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全面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问题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自觉维护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的合法权益。继续按照省局确定的"以点带面、逐批巩固、循环推进、全面落实"的思路,采取教育与处罚并重的方法,根据不同食品销售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合理分类,科学设置巡查周期,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大力开展食品销售者建立落实自律经营制度执法检查。对拒不建立相关制度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直至依法吊销许可证;对落实不到位的,加强督促指导和规范。使落实自律制度成为所有食品销售者坚持经常的自觉行为,逐步实现建立落实自律制度由初步建立到基本规范、由部分落实到全面巩固的目标。

(四)继续加大监测力度,打击不合格食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和区工商局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列出"双节"整治期间抽检任务,组织开展抽检工作。一旦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五)继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整治力度。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总局文件精神,按照市局下发的实施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者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5】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隐患

1、整治范围和内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整治要求。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居)普查、镇级排查、县级复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传信息系统。

第三步:在排查中,各村(居委会)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各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镇级负责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报县住建局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镇村两级应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类整治。

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在8月31日之前,实施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一是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三是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四是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3.消防安全性整治。

(1)室外消防栓(每个三层及以上的楼层周边150m内必须要有室外消防栓);

(2)灭火器(住宅以外所有场所,必须要有50平方米以内至少设立1个);

(3)防盗窗(要有1.0x0.8m的逃生口),否则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4)疏散通道(四层及以上楼层都要有两个疏散通道,楼上住宅部分人员不得通过一层门面出入);

(5)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门必须为平开门,安装卷帘门的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6)电动车不应在室内停放、充电;

(7)消防分隔不到位;如一楼有经营,又有住人的(包括简易休息间)用木板隔开的;

(8)做餐饮的场所,放煤气罐的`地方应跟客人用餐的地方要用不少于120mm厚的砖墙隔开;

(9)每个镇的网吧ktv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请重点检查。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是重点,必须要有火宅报警装置;

(10)七层及以上的自建房下面为门面,上面住宅的,楼道应有室内消火栓;

(11)两栋楼挨在一起的,相邻的墙有窗的,要保证两栋楼间距大于6m。

4.改扩建整治

(1)擅自加层(含增设夹层);

(2)擅自增设隔墙;

(3)擅自在屋面增设轻钢结构、玻璃屋等;

(4)擅自将原居住的自建房改变为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场所;

(5)擅自改变用途后危及安全的;

以上5种情形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支、村“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用地、规划以及违法建设行为;农业办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市监所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队负责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

(二)加强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篇6】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城乡自建房屋方面

1.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研判,对城中村、城边村、学校周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乡镇政府驻地用作经营、人员密集的自建房,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其他自建房实行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排查。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办理用地手续,但违规建设或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以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自建房,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房屋用于经营的(含出租行为),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货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发挥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县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乡镇(经济开发区)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城区老旧房屋方面

1.有物业的小区。由县住建局牵头,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对2020__年底前建成的小区开展全方位排查,重点对小区危险建筑情况、房屋使用安全、消防用电燃气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2.对无物业的小区。由县住建局牵头,指导灵城镇、经济开发区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无物业服务小区及老楼危楼进行全方位排查。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__年5月底)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6月-12月底)

1.制定方案。县住建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县住建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上报的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县住建局组织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处、销号一处。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__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落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落实“四方责任”。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报以及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二是房屋使用人要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各领域内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不漏一户、一层、一栋。

(三)加强督促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将严肃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