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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1)

2017年度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计划

第一、金融消费概述

一、什么是金融消费?

二、金融消费的主要形式

1、传统意义的金融消费

2、特别性金融消费

3、金融衍生产品消费

三、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1、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

2、非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

四、金融商品的特殊性

1、金融商品的无形性。

2、金融商品的专业壁垒性。

3、金融商品的风险性

4、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合约性。

五、传统金融消费保护的形式及其缺点

六、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1、信息不对称 (1)风险收益(2)风险的计量(3)案例分析:

A、金融理财产品的案例;B、保险产品的案例; C、金融衍生品的案例。

2、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1)单个的自然人对垄断大企业;(2)格式条款多由金融机构一方制定;

(3)能否享受金融服务的决定权掌控在金融机构手中;(4)在纠纷处理上,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

3、金融创新失控

(1)金融衍生产品的无节制创新和泛滥(2)金融衍生产品十分复杂

A、对冲基金; B、次贷产品

C、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者甚至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原因

八、国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

1、Carlin、Gervais(2009)对金融零售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的研究。

2、Budnitz(1995)对纠纷的仲裁机制的研究。

3、Nieto(2000)认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

4、Taylor(1995)和Goodhart(1998)分别提出了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体制的思想。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2、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

3、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

4、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

5、应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

第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

1、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理论

2、信息不对称理论

3、有限理性理论

4、“外部效应”理论

5、解决之道: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我国的金融改革将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客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2、我国利率市场化将对未来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各种金融衍生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

3、柠檬市场理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实际表明,不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必然日渐丧失投资积极性和市场参与度,最终也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4、有利于为消费信贷发展、扩大内需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5、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6、有利于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7、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从长远实现银行和社会的更大利益,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8、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最终更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二)对消费者的意义;

(三)对国家的意义。

第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1、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2、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

3、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的解析

三、金融机构的义务及其含义解析

1、金融机构的义务;

2、金融机构义务的具体内容的解析。

四、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解读

一、行为准则

1、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1)告知义务

(2)不隐瞒风险、不夸大收益(3)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4)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分析

2、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消费风险与消费能力相适应原则 (1)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2)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3)不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4)相关案例分析

4、尊重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 (1)有效保护个人的金融信息(2)不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3)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4)金融消费安全权的案例分析

5、规范收费

(1)遵守金融服务收费的规定

(2)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3)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

6、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 (1)合理安排柜面窗口(2)不拒绝合理的服务

7、尊重银行业消费者

(1)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2)提供便利化服务

(3)不得有歧视性行为(族群、性别、宗教等)(4)相关案例分析

二、制度保障

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1)纳入公司治理

A、什么是公司治理? B、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C、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D、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2)纳入企业文化建设

A、企业文化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 B、案例分析:35个紧急电话 C、企业文化的构成D、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文化建设?(3)体现于发展战略

A、发展战略是银行发展的三大关键问题之首 B、银行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 C、银行的战略定位 D、银行的战略执行能力

E、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在银行发展战略之中?(4)董(理)事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A、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B、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5)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 (1)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2)内部控制体系;

A、导入案例:巴林银行破产案、法国兴业银行凯维埃尔案、德国国家发展银行与雷曼兄弟公司交易案。

B、国内内部控制相关法规的要求 C、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a、内部环境 b、控制活动 c、控制手段

(3)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4)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5)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6)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7)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8)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健全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

4、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1)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2)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3)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4)合理揭示产品风险

5、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

6、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

(1)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2)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3)做好投诉登记工作

7、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

(1)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2)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3)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A、赔偿或补偿的程序 B、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的确定 C、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的案例分析

(4)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5)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

8、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1)影响绩效的因素

(2)案例:英国运送犯人去澳洲的故事(3)绩效考核体系的作用:杠杆和载体(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

(5)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6)考评结果的应用

A、职位管理 B、利益分配 C、岗位调配 D、员工培训 E、绩效改进 F、新员工转正、定级

9、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1)强化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2)责任追究机制

10、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

(1)导入案例:某商业银行拒绝保洁工进去饮水引发的公共危机

(2)银行的公共危机和危机公关(3)危机的度量(4)危机的识别与应对(5)应急响应机制的制定

(6)监测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7)商业银行危机公关6F原则(8)危机公关中的禁忌

(9)与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基本策略

三、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所确定的国内保护标准的评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2)

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工作总结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为使本次“3.15”工作总结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工作总结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 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 积极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工作总结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工作总结,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工作总结。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的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工作总结,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 、“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工作总结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工作总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效果显著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3)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4)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

此外,制作和分发宣传手册,通过宣传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结合日常社区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行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在营业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以上便是我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我们将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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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5)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探讨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代理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代理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社会资金循环梗阻挑战金融脆弱说。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壁垒金融自由化步履维艰,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炒金等投资活动活跃社会资金“脱实入虚”银行利润持续收窄信用风险持续累积银行体系脆弱性日益突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为国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下级行对上级行隐瞒、慌报经营管理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上级行难以对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广大存款人对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

    银行垄断经营挑战委托代理说。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四家专业银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来而是通过行政方式设置而来的而且目前它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80%以上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超过90%。同业业务,理财等金融产品不断发展金融业务链条在逐步拉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上升。这种格局既反映了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也反映了金融体系过于依赖银行业的缺陷。金融消费者与银行具有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的情形十分普遍。产品风险外延化竞争同质化和服务低劣化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成为必然。

利率市场化挑战金融约束论。我国银行业是金融约束论的直接受益者通过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国家注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融资国有专业银行华丽转身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剥离不良资产和国家注资超过1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社会财富的一半。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确保了国有商银行的垄断地位严苛的利率管制使得我国存款利率长期低于竞争生均衡存突利差成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利润来源,也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2011年我国银行业净利润为1.04万亿元净利润增长率达36%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 49%的利润同比增长率银行业“暴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金融约束与金融垄断相伴垄断必然限制竞争造成我国银行经营模式落后利润来源单一银行服务质量低劣,霸王条款”盛行金融理财陷阱重重金融欺诈事件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利益备受侵蚀而无处申诉。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约束的逐步放松银行业靠国家行政干预的垄断辉煌难以维系。银行业利润增长呈下降趋势影子银行进步泛滥银行业公司治理效率亟待提升各种风险挑战尚需面对强化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成为提高银行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的必由之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6)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8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相信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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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

引导,及时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能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保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及时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其次,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

1、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张忠元,向洪.信誉资本[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2002.

[4]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5]路泽峰.金文秘站: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蒋超良,金钟.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7]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8]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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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2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3

县工商局围绕“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实施六项措施,扎实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3月15日,该局在县城太极游园广场设立宣传主会场,在各乡镇人口聚集区域设立宣传分会场。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宣传版面、散发宣传单、设立投诉咨询服务台、设立真假商品鉴别台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还在现场为广大群众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教育并引导群众了解消费权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共悬挂横幅25条,设立宣传版面8块,投诉咨询台10个,接受咨询680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7起,现场成功调解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余元,发放消费维权宣传彩页10000份,各项宣传册1000份。

二、畅通举报投诉平台。该局开展12315中心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12315中心,了解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受理、处理流程,现场参与纠纷调解,亲身感受12315中心消费维权工作。

三、成立应急执法分队。县局成立应急快速处理分队,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夜晚11点,吃住在单位,随时待命,及时办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转办和该局受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做到快速反应,查处到位。3月15日晚,领导班子和机关全体人员在县局一楼大厅、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3.15晚会直播节目。晚会期间,县局12315热线保持即时畅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接听准备。各工商所执法人员整装待命,随时准备应急处理。

四、开展行政约谈。就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召开会议,行政约谈城区4家医疗机构、3家商场、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强化自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自律意识,约束其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该局在县局后院和温县定点垃圾填埋场集中销毁了20类假冒伪劣商品,品种涉及酒类、饮料、服装、鞋、洗化用品、轮胎等共计92092个。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4

3月15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活动内容有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各项活动紧扣“3.15”活动主题,收效明显。

一、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从三月初,我局就开始展开酝酿,成立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安排出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有力、活动满意度高。

1、宣传活动。

为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现场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咨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

2、假烟销毁活动。

_区局与_区公安部门一起,对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行集中公开销毁,进一步震慑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3条,烟丝1640千克。

三、活动心得

活动当地,由于我局准备充分,前来我局宣传点的社会群众络绎不绝,我局专卖人员提供真假的鉴别、宣传也尽职尽责。此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5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时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纪念日。近期,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与部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厅受理市民咨询,派发征信宣传单张

安排网点大堂经理在各个网点摆放和主动派发《征信业管理条例》知识宣传单和信用报告网上查询宣传单张,主动向客户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查询方式等信息。对市民的问题热情解答,做好征信业相关知识的普及。

二、运用led显示滚动屏宣传

我行全部网点全部采用led显示屏24小时滚动显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宣传标语,让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民心,普及宣传。

三、设摊宣传

我行在3月15日当天在鹤山大润发广场开展主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现场宣传活动。现场宣传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我行宣传人员向现场市民派发了大量的征信业务宣传单张,不少市民主动向我行咨询征信业务的相关内容,在场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

四、深入居民社区和小微企业,开展广泛宣传

征信宣传人员到江门象山社区、新会城西社区、台山平湖社区、恩平金润华庭小区、台城商业城中心、恩平恩新批发街、潮连工业区等,通过逐户拜访、派发宣传单、问卷调查等方式积极开展对居民群众和小微企业主的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本年3.15征信维权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邮储银行江门分行让市民大众、小微企业主等更深入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相关知识,提高了全民信用和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8)

一是利用金融服务中心窗口平台,聘请专职律师作法律顾问,指导处理案件投诉、法律咨询等,进一步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消保工作。二是邀请律师为辖内金融机构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服务》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三是专门制作金融宣传电子书,将金融知识制作成图文并茂、直观简洁的问答式宣传资料,导入xx社区的社区电子阅览室内,有效克服社区老年人多、出行不便的实际,将金融知识送入社区基层,让广大群众享受普惠金融服务。四是建立金融机构派员值班制度,金融机构按周轮流派员到我行值班,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五是是开展金融消费体验,邀请来行办理业务的消费者在体验区内就当前热点产品和金融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体验活动。

三、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中心转型升级。

依托中心平台优势,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与辖区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建立联络机制,并在服务大厅设立中心的“维权窗口”,专人受理投诉;对工作环境和人力资源等硬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便民服务窗口,将支行对外业务实施一站式办理,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受理和解决消费者网上投诉,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有力促进金融从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增强消保意识,提高消保工作质量。

(一)金融消保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在金融消保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窗口工作规范,建立了融资服务、财富管理咨询、“金融墟日”制度和创新产品备案制度等7个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规范部门、岗位职责,回复严格遵守5日工作法。

(二)拓展金融知识下乡有效路径。牢牢抓住“普及金融知识”活动重点,组织人员在各乡镇及主要行政村搭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围绕反假币、支付结算、银行卡、理财产品、自助渠道、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三农”等几个方面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通过发宣传单、现场咨询讲解等方式进行了金融相关知识的介绍与宣传,参于宣传咨询工作人员2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以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金融知识,让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更深,普及更广。

(三)金融消保宣传成效显著。金融消保宣传工作开展至今,辖内各金融机构实现报纸宣传17次,电视宣传3次,广播宣传次。同时,开展走进企业宣传32场,走进社区宣传25进市场宣传7场,走进乡村宣传44场,走进校园宣传41他形式宣传11场;举行广场、街头宣传145场,参与群众29000多人次,提供咨询近17800人次;网络宣传12次;悬挂宣传横幅(含电子屏)170条;发放宣传册、折页40000多份;制作宣传展板、海报220幅;播放宣传片余次;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推介会、宣讲会62场,3000余人次参加,反响良好,深受社会好评。

(四)金融消保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和群众的消保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各金融机构对群众享有金融消费知情权、选择权、受益权、赔偿权等权利认知更加清晰,自觉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切实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群众的投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从各金融机构反映来看,盲目信任营销经理、当甩手掌柜的客户减少,对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消费也更加理性。

(五)金融服务中心平台优势凸显。升级改造后的金融服务中心已成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紧紧围绕“满意金融、民生金融”主题和“为民服务”这一重点,努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从而使货币政策传导更为通畅,服务功能更为完善,金融服务更为高效,中小企业融资更为便捷,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更加扎实有效,成为xx市企业和个人了解、认识、沟通金融的有效渠道。

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9)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共鹰潭市委宣传部、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鹰潭市消费者协会紧密围绕“消费与安全”这个年主题,结合实际、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共同主办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纪念活动。

一、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

高度重视成立了3·15活动组委会,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就活动内容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月5日下午,又专门召开了3·15活动工作会议。在会上,通报了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由与会同志共同讨论,各单位领导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就本单位的准备情况作了介绍。市委宣传部李云副部长强调要求: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二是认真落实注重实效;三是协调配合不断创新,一起努力把此次3·15活动开展好。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

为确保3·15活动圆满成功,鹰潭市消费者协会做了大量工作,对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和宣传。

1、组织市场检查。活动期间,根据市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部署安排,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打假活动,重点放在食品安全、农资市场、名烟名酒、化妆品几个方面。通过检查,没收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处理了一些不法商贩,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

2、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活动现场搭起了咨询台,工商、质检、价监、药监、房管、盐务、烟草、旅游及消协等10余家单位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为消费者解疑答惑,提供咨询服务;同时推出消费维权成果大型展板20余块,展示各部门、社会各界的维权成果,向消费者介绍消费知识和消费信息。

3、鹰潭市时代广场活动现场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理消费者咨询195人次,受理投诉30件,主要涉及电动车、服装、食品、药品、商品房等方面。

三、效果显著,社会反响好。

20xx年的3·15活动,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突出效果、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等方面狠下工夫,使整个活动有声势、有内容、发动广泛、重点突出,做到了报刊上有文章,广播里有声音,电视上有图象。既培养了消费者正确健康的安全消费意识,又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与安全”的春风飞进鹰潭市的每个角落。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血液连接你我”“分享生命,捐献热血”。活动当日,省卫生计生委对15名无偿献血先进个人颁发了西宁市第三届“献血之星”奖牌,并对20xx—20xx年度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25家单位进行了表彰。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10)

一、工作概况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接到通知后,我行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综合部、零售事业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重新梳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零售事业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各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行零售事业部服务岗和网点营业厅主任是服务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总行、我行等多种投诉机构的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各营业网点设立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1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卡友手册,通过卡友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结合日常社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行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分、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各营业网点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印制《安全用卡指南》,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活动方面,我行设计了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内容涵盖银行产品、渠道、服务、信息等金融消费者关心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金融问卷调查活动。在活动期间,安排合理,组织细致,特别是重点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以及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在“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月”方面,我行根据当地社会与客户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如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商户引导与收单机具的布设,无现金的结算业务的推广,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宣传引导,改变客户的服务需求模式,持续培养客户选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习惯。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我行根据《转发的通知》,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问题,我行一方面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传达了行领导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也

在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我行正准备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再者,通过市场调研,我行发现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材料比较少,有些材料还比较专业和枯燥,客户缺乏学习的.兴趣。所以本行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顾客信息对顾客进行分类,然后组织我行的专业人士根据不同的顾客层次,编制内容深度不同的宣传手册,并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可以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11)

一、xx市消费者问卷调查可行性分析

1、调查目的与目标的针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消费呈现出了高端化、网络化的特点,同时,消费与人们生活更加的密切。尽管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调查是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寻找与分析问题的所在,并且探寻相应的对策。调查针对xx市居民消费者,开展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其针对性与目标指向性十分的明确。

2、调查人群的代表性与可接受性。本次调查选取的是xx市大坪镇居民,选取的对象属于中层群体,里面既包括了xx市的现代居民,也有比较传统式的消费者,涵盖了不同的层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时,这里的居民,人情好,对于公益事业十分的热心,目标的选取能够很好的保障问卷调查的实现,增强了问卷的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网上购物的普遍性与网络问卷调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渐开放,更多的人加入到买电脑上网的行列。网上购物人群迅速扩大,各种网络设施的完善,经济的持续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热衷的消费方式。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进行消费。同时网络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信息当中有很多的无效甚至是欺骗性的信息。网络消费者的增多同时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这样一个消费群体的权益的保护。

4、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针对目前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策略,压制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寻找有效的途径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调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分析的科学性。调查人员为从事专业研究的专业学生,从问卷的涉及、调研的开展、问题的分析、总结与归纳具有严密性与科学性,并且有着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调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结论的指导与借鉴性。本次调查的结论,对于相关部门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规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执法,消费者自身进行权益的保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派出250份问卷,回收235份,42份问卷无效 193份问卷有效。

(一)实体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参加问卷调查的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分别占31%和43.5%,大学及以上31人,占16.1%。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对于消费者权益宣传工作的看法当中,认为欠妥,宣传力度较弱的占到了61%,说明宣传力度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对于侵犯您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您会不会投诉”调查当中,显示视情况而定的最多,占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诉,从不投诉的也有,占到了12%。投诉渠道由高到低的占比依次为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采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诉讼的最多,也有选择上门投诉的),但是数据来看选择忍声吞气,自认倒霉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暴力解决很少,说明现在的消费者以及逐步的趋于理性。“若有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您是否愿意参加”的调查当中不愿意很少,说明公众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有什么想说”一项的开放调查当中主要有:希望加强对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执法;尽力加大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希望国家、政府加强食物药品等的监管等。

(二)网络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在网上购过物吗”的调查结果显示,经常购物的人占34%,偶尔购物的占到了35%,有需要才买的有26%,从未网上购物的仅仅为5%,这明网上购物已经相当的普及了。对于“您是否在网购过程中被骗过,比如买到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的调查结果当中,经常的占到了7% ,选择偶尔的最多,占到了49%,几乎没的占全部的32% 表示从未的人占12%,说明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于“如果网购的东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会选择退货吗”的调查中,选择坚决退货,不会和看情况的三者基本持平。着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维权,侵权行为会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对于“如果您网络购物被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项的调查当中,渠道的选取由高到低依次为:网购网站投诉,自己找买家干涉解决,消费者协会投诉,不投诉,自认倒霉,选择警察局报案以及质检部门举报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您有什么想说的”,主要包括希望网上服务越来越好;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有效保护的。说明现在的消费者的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三、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维权成本高、风险大。

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打官司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往往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处可出而无法解决。

(三)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

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在消费纠纷中,由于经营者实力雄厚,而消费者势单力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建议我市司法部门考虑尝试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解决消费纠纷;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立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发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

“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快速审理各种维权案件。”要把食品、药品、涉农市场继续作为维权的重点,要在通讯、医疗、住房、医保、社保、保险、教育等消费领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对这些消费领域都要监管到位,不断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监测手段,逐级要相互明确,防止推诿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在消费者面临的商品与服务品种及项目越来越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率和投诉率也会相应增加。消协作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受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积极协调和处理消费纠纷,并努力把投诉的站点扩展伸延到农村、社区、学校、商场等,为消费者投诉开辟“绿色通道”。

(四)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近年来,由于政府与消协部门的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消费保护意识不断强化。这方面的宣传今后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克服"消费安全是当事者的事",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行动中来。同时,政府和消协部门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长期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自身也要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机制,把好商品质量关和服务质量关,力争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质量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五、经验及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是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具体工作依然非常艰巨,通过调查发现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网络的消费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归纳总结查找了相关的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以及消协的立法、维权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此次调查仅仅面向部分消费者,看法难免片面。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只有消费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维权意识,真正的去维权,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会得到较大的改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12)

20XX年,我局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的工作部署,抓履职、促规范、求创新、提效能,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现将我科室1-3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抓三促,全面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通过开展“抓票证促规范、抓教育促自律、抓案件促监管”的三抓三促活动,全面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工商监管的双重监管体系,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实施电子化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溯源管理效能。

坚持以“管住批发,规范零售”为监管目标,通过典型引导、开会促进,全面督查和个案查处四结合,督促辖区食品经营户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

一、典型引导。召集10户批发企业大户赴楚州学习票证通使用,引导辖区内其他食品批发户履行信息化两项制度。

二、开会促进。

组织辖区内56户食品总经销商召开了“食品批发企业(总经销)两项制度信息化培训会”。分局也分批召开辖区食品零售户信息化使用通报会。要求所有食品批发商必须开通“票证通”系统,熟练使用“票证通”系统;所有食品零售商必须索要“票证通”票据,并将票据规范装订予以保存。

三、全面督查。

消保科联合监察室每季对所有网格的食品经营户的票证通使用开展抽查,发督查通报,以此作为每个网格和每个分局年终考核成绩。

四、个案查处。

在接到部分食品零售户反映部分食品批发户不愿或不肯开具票证通的举报,立即转交所在辖区分局开展调查,立案查处。1-3季度,我局立案查处食品批发企业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件2件,罚款4000元。目前,我县票证通系统内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843户,台帐录入271191条,接收票证通72823份。

(三)培训教育常态化,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员培训,提升责任意识。定期开展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从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日常巡管、食品安全简化案件查办以及食品安全案件疑难点等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详尽的培训。

二是区别受训人群,分别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对一般食品消费群众,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及教育培训活动有:

1、举办3.15晚会,通过舞蹈、歌曲、快板、功夫表演及穿插的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有奖问答环节。

2、组织38家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广场设置展点,通过专业解答、派发宣传单、现场演示等各种方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3、邀请苏酒集团打假专家赴现场,指导消费者辨别真假白酒。

对重点食品经营户,引导他们自发成立洪泽县食品流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自律管理上的作用。协会成立后将主要负责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已开展两次培训,分别是20XX年5月16日,全县102户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在洪泽工商局接受了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培训。5月25日,又在县电信局召开了全县217人的食品经营者电子化培训。培训后,对参培人员进行集中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三是跟进社会热点,开展食品经营企业行政约谈。召开了大型超市约谈会,组织辖区内华润苏果、欢乐买、好又多等8家大型超市进行了集体约谈,总结点评了辖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六大共性问题,重申了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当场和各大超市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增强超市的食品安全自律意识。

四是关注青少年,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5月21日,我局联合三河分局在洪泽县共和中学举办了“消费维权暨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启动仪式。在学校设立青少年维权服务站、提高广大师生鉴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及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并实施流通环节源头监管,建立应急溯源备查机制,把食品安全进校园工作长效化、制度化。

五是开展了保健食品知识进老年人活动。开展了老年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活动,在辖区内各主要乡镇、街道和社区大规模地开展老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展示、现场答疑、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升老年消费群体维权能力和水平。

(三)提升执法效能,强化食品案件查办。

一是推行简化案件,强抓食品案件数量。制定简化案件办理规范,在全局推行食品简化案件办理程序,截止9月底,我局已办理食品案件42件,其中简化案件37件。

二是圈定重点案件,增强震慑效应。在一些大要案上下功夫,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中,查获假冒茅台酒170瓶,五粮液酒174瓶,“海之蓝”白酒246瓶,“天之蓝”白酒240瓶,“梦5A”酒40瓶,洋河大曲酒106瓶,涉案金额达68万元,其中1件为查获某超市销售假冒茅台酒案,罚没30万元;有2件酒类案件因数额大,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罚没款入库共计38.2万元。

三是突出帮扶跟进,增强引领效应。强化对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发挥经检大队“专业化”带动作用,把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线”来抓,提高基层人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二、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我局维权工作处置水平

(一)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提升市场安全度

在认真做好前期商品质量市场调研、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定向监测。按照《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文件和市局的相关要求,在抽检时间安排、样品返还、抽检结果送达、异议受理到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各个环节,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商品质量监测的科学性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今年以来,共开展商品抽检43个批次,涉及电动车、钢材、服装、眼镜、涂料等多个品种,立案查处9件,罚没款入库3.75万元。

(二)进一步强化12315维权网络建设,提升维权效能

在“一会两站”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洪泽实际,大力开展“12315”五进活动,将12315维权服务站进驻商场、超市、公用服务企业、市场和景区,形成12315维权直通车,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截至9月底,我局共设立12315维权联络站及维权服务站143个,共受理处置申诉281条、举报44条、咨询99条,办结率100%,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3.8万元。

(三)开展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加大对合同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今年,全县共查处格式合同侵权案件4件,罚没2万余元。黄集分局查处的某浴室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在全市作了典型案例汇报。

三、扎实工作,全面提升我县放心消费创建水平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按照放心消费创建“百千万工程”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细化了职责分工,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保证。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热点行业。充分认识安全消费的重要性、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相关创建部门间的联动,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兼顾。

三是注重培训,全面提高维权工作水平。开展12315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12315工作制度》,有效提高了12315工作人员工作素质和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相关企业内12315维权站点的工作水平显著提高,有力地保障了群众安全消费。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洪泽电视台、洪泽信息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律经营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舆论氛围。同时发放宣传手册,使经营者“知义务、知履行、知后果”,即知道有哪些自律义务,知道如何履行这些自律义务,知道不履行这些自律义务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五是强化监督,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及无证无照经营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45人次,检查经营户761户次,检查市场9个次,取缔无照经营40户,捣毁制假窝点2个,查扣不合格商品20公斤、总价值6万元;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起,罚没款2万元。目前,我县高涧镇东三街、老子山镇丹山路、西顺河镇顺兴路、岔河镇淮宝路、朱坝镇长江西路、黄集镇黄河路、东双沟镇青云路、仁和镇江淮中路、万集镇双龙路、三河镇建业路、共和镇大治路、蒋坝镇淮宁路均已符合放心消费一条街的创建标准。此外,我县的岔河镇、电力公司、临河市场、移动公司等一批乡镇和企业也都申报了20XX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单位。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办力度,形成对违法经营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进一步发挥食品流通行业协会在教育培训方面的优势,加大对我县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进一步提升12315数据质量,在全市评比中确保上游。

(四)进一步加大放心消费“百千万工程”创建工作,会同各分局准备好示范街区、市场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好全市放心消费“百千万工程”工作推进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篇13)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定性研究。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角度讨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益处,并进一步提出通过道德营销的手段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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