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后感 篇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

这份阅读报告,由于时间的限制,只能选择部分阅读,希望能尽可能地了解和消化我感兴趣的部分。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这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西方法理学从古至今的历史发展作了基本的分析。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我个人也注意到了几位圣贤的观点,其中海什伍德提出法律是一种基于公平的治安秩序,它迫使人们放弃暴力,将纠纷提交仲裁。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在古希腊早期,法律与宗教有很大的重叠。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上述描述的观点即为人治的观点。然而,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个人统治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有最高的权威。

但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案件的多样性冲突,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他的衡平解决方法,并且以法律为基础是国家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否认了老师的人治论。我也注意到托马斯·阿奎那、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穆勒、奥斯汀等在书中都有自己的特点。正是这些不同理论流派的发展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收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博登海默在大量分析过往理论后提出: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需要构建一种能充分利用人们过去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作为本书的中心部份,这一部份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也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共同福利等多重价值的综合体。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秩序与正义往往在更高层次上紧密相连、和谐相处。

秩序。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是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时,法律必须保持独立和独立,以确保其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但为了确保法治在社会中的实施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安排是由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定期进性评价的。

正义。其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诉求,同时促进生产进步,提高社会凝聚力。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那就是公正的。

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当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于三者适当的位置,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常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

秩序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中,秩序和正义这两种价值观通常不会发生冲突,而且往往是不可分割的。

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

三、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仅仅把一种法律价值、概念和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是错误的。综合法学应将上述三者纳入法学研究领域。因此,在这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从法律溯源、法律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实现其目标和工具、方法和技术的技制。

在阐述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时,博登海默提出立法、委托立法和独立立法、双边协定中的条约、判例等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并对非正式渊源中的分析法进行了批判。通过博登海默对非正式法律渊源的限制、解释,甚至对正式法律渊源的扬弃,我们可以发现,博登海默并不认为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和必要的,法律解释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立法权。

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复杂、更为模糊、更为易变”,并且认为“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看,道德的某些方面超出了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的某些部分基本上不受道德判断的影响。”

四、结语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略读本书后发现博登海默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法律整合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

与我国普通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课堂观相比,它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为民提供良好的理论启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需完善。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与时俱进,立足实际,抓好研究,提高立法质量。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作为补充手段来完善法律。以求达到秩序和正义的完美结合。把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因素综合起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和秩序体系。

gy2014年4月11日

法理学读后感 篇2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和科学基础的学科,它涉及众多领域和概念,具有广泛的研究内容和深入的思辨意义。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我深刻认识到法理学的重要性和其在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法理学的范围涉及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特性、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效力等方面,它旨在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法律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这使得法理学成为法学科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框架和方法论。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入理解了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原理的运作机制。法律规范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而法律原理则是法律规范制定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它们是法律决策的基础和指导。法律规范与法律原理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体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律的目的是研究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它深刻关注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公共利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解决社会冲突和保护公共秩序,更要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通过法律的目的研究,我们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法律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律的效力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和强制性执行的基础。通过对法律效力的研究,我们能够探讨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法律的效力不仅涉及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效果,更关乎法律的认可和遵守。理解法律效力对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章还围绕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前提和法律的解释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的论述。通过对这些概念和问题的深入探讨,我对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研究的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学的研究需要在哲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展开,法学研究不仅是一门技术性的学科,更是一门以人类社会为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阅读《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不仅让我对法律的研究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也让我意识到法理学作为法学科学的基石的地位和重要性。深入理解法理学的范围和内涵,对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相信通过不断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将能够在法学研究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理学读后感 篇3

法理学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罗列堆砌,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是因为中国法学发展才20多年,思想水平无法与其他长期学科相比,还是因为学科本身的局限性?

恐怕都有。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对人的行为的研究不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还需要调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以确保法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坦诚面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杨老师说:“文史哲永远是复旦的精华,政经法无法相比”,这启示了我们更应虚心地、努力地把法学这门学科扶植好。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有种预感,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无法取代的作用,法学应该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但这位老师说,法律只是美国思想界的一门二、三等学科。为什么?我认为,诸如人类生存的永恒困境,或社会发展前景等问题,可能比法律更令人震惊。

法理学读后感 篇4

长期以来,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是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学受到这一主流法学理论的制约和困惑,其理论研究一直难以突破。1999年,蔡守秋教授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点研究课题《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在2002年年底基本完成了该课题的研究。

2003年9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以下简称《调整论》)。该书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出发,博览并比较研究古今中外有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主张、观点及反对意见,重点研究了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方法和机制,富有较强的学术性、前瞻性、论战性和创新性。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与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与政策、可持续发展法与政策的研究与教学。曾参加《环境保**》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已发表190多篇**、20部著作或教材。

组织和主持了许多国家环境和资源法会议和国际环境和资源法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他勇于开拓,开创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政策的发展。

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念。他是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会成立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

所谓调整理论,是指对环境资源法各种观点的总称,它不仅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理论是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为基础,强调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入手,全面阐述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关系理论、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权利论和义务论,阐明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将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推向了系统化、逻辑化,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与和谐社会,提出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指导、参考和支撑。

反对调整论的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很多,主要包括“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直接、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 而“调整论”认真考察了人与人关系发展的历史,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类型、特点等作了认真研究,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指出人与人的关系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发展变化的,一部分人与人的关系在历史上由法律确认为人与物的关系,后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有人与人的关系都在法律上确定为人与人的关系;而长期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律上都是人与物的关系,那么随着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成为社会关系。这样,在法学和法律中,自然就凸显出来,从而大大有利于“将不理想的、不好的人与自然关系调整为理想的、好的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使环境法得以完成自己的使命。正如蔡守秋教授在前言中所写“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尽管《调整论》写完第一章就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调整论”的成立,且该书每一个方面的论证成立,都足以确立“调整论”,但蔡守秋教授为了建立全面系统的“调整论”,对法理学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仍不厌其烦地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

法理学读后感 篇5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是一本论述法理学学科范围的著作,该书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是在笔者对法理学的深刻研究与理解基础上所写成。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应用方面探讨了法理学的范畴,为读者提供了一份权威的、系统的学习指南。

该书首先介绍了法理学的概念、属性和发展历程。随后重点论述了法理学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这些概念的本质特征,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接着,作者又详细阐述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比如逻辑分析、规范解释、系统比较等等。可通过这些工具为读者提供了实现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方式。

进入下一部分后,笔者更是针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法律的规范性已经逐渐得到认识,法律的合理性逐渐被重视。因此,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价值之一。相应的,作者融入了自己的研究实践,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具体分析了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对于实际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使读者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增进了读者对于规范的认识,又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形成了一定的体验和交流。

除此之外,本书还详细介绍了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讨论法律伦理和人类伦理的关系,探讨了法律伦理理论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读者的思维广度,使之认识到法律伦理一直以来对于法律发展和维护的基本作用。

整本书在文风上采用了简明通俗、清晰易懂的写法,并注重实践应用,不仅对法律学科学者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广大读者了解法律和法律规范提供了帮助。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不仅能够感受到法律学科的严密性,也会更加深刻地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做到应用与理论相结合。遗憾的是,虽然该书涉及面广,但对于现代社会之中涌现的多元化法律问题,仍需更深入更多的探讨。 

综上所述,本书是一次深度的学术探索,是法理学学科研究中得不可替代的参考资料。读后感受最深的,应该是对于法律学科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入。最后要说的是,读完《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之后,相信法律学的各位学子不仅会增添更广博的知识储备,还会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法理学读后感 篇6

1213180874 张习坤

我所以看重这套五卷本的《法理学》,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基于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成及其渊源性要素的贫困所抱有的忧虑,以及希图改变这种状况的愿望。我一直认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学科通常是由几个要素组成的整体。正是这些要素的独立存在,相互联系,使得本学科成为一种规范性或科学性的学术现象,体现了其自力更生的价值。

笔者认为,法理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分支,也存在着构成要件的问题,应当由内容要件、方法要件和**要件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然而迄今中国法理学的结构中,差不多仍然主要只有一个要素,就是中国学人所阐发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虽然也有些许的方**阐述,因为所占比重甚微,对于改变法理学结构的单一性,也是杯水车薪;而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匮乏渊源性要素,没有把渊源性要素作为法理学结构中同内容性要素平行的要素看待,尤其是没有把法理学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这些基本的资源作为法理学的渊源性要素有规模地引入法理学。

一些法理学著述在构建法理学的体系时,或是表现出惰性,一味地沿袭过去的落后结构;或是表现出盲目性,随意按自己的认识取向确定法理学的结构,两者都不能按法理学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不能按法理学学科本来应有的结构来研究和阐明法理学,这就容易偏离科学轨道。纵观西方法学著作,我们可以看到,它们所提供的法学结构很少由一个以理论为主体的单一内容要素构成。他们的法理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教材,在从法理学三要素的角度对法理学进行全面阐述方面,远远优于我们同类著作。

即使过去曾经为中国人所忘情膜拜尔后又视同路人的苏联人,以及今天的俄罗斯人,在这方面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进步性变化。从我国目前的法学结构来看,显然与当代世界主流法学体系没有对话。中国法学在结构上偏于一隅的局面,是一革不可改变的历史转折期。

而变革这种单一性的法理学结构,至少需要在一个时期里特别注重研究法理学的构成尤其是它的渊源性要素。如果法理学的研习者未能熟谙法理学是渊源于何种资源、进路和动因的,他们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和学习,充其量就只能是舀到法理学之水,而未能尽溯法理学之源,因而只能是表层的、浮光掠影的、雾里看花的。

庞德《法理学》的价值,首先当然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二百万言的系统化的法理学理论学说,这也就是我所说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在这方面,它作为西方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之一,会直接让我们知道:中国法理学所阐述的理论学说,在选题范围、视野的开阔程度、特别是研究深度等等方面,同人家相比,有怎样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是我们进步和高明于人家的表现,还是我们需要急起直追的动因。

然而,庞德《法理学》的价值,对中国学人而言,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渊源性要素所完整构成的法理学体系。读者将会明显地注意到,在庞德二百万言的系统化的理论学说中,还直接包涵着法理学结构中的另外两个要素,即法理学的方**要素和渊源性要素,尤其是大面积地,并且是集中和系统地包涵了法理学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这些渊源性要素,特别是法理学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两方面的资源性要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庞德《法理学》所阐释的每一个理论学说,几乎都有渊源性要素作为支撑。

它是一部立体性的法理学。在这方面,它在西方人的法理学著述中,也堪称典范。

法理学读后感 篇7

很惭愧,《乡土中国》我只读了前六章,分别是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家族。

开篇的乡土本色,在我看来,是向我们简单描述了中国乡村的人们的“土”性,这个“土”性并非是贬义或褒义,它只是说明了人们的本性,因为人们靠着土地生存,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有着土地陪伴。农业和游牧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资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无定;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侍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象是半身插入了土里,土气是因为不流动而发生的。

农民们也就一生都留守土地。这可能也是为什么乡村的人特别安土重迁,特别的讲究落叶归根的原因吧。就像赵本山早年拍的那部电影《落叶归根》,乡村的土气的人,最终都要回到家乡的土地之中。

比较和美国的不同,费先生指出我们是聚村而居,并且保持自己的生活隔离,结果就形成了地方性,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同时,村里的每个人都非常熟习它,这使它成为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法律其实处于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大家都能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重视是信用而不是法律。

当然,在我们这个到处都是陌生人的社会里,风土人情成了骂人的字眼,礼俗也逐渐被法律所取代。

第2章、第三章的内容都是文字下乡,主要观点我认为是论述文字下乡的困难,以及乡村人不需要文字,因为他们依靠的是语言。我对这个观点是很赞同的。文字在乡土并不适应,以我自己的家族为例,我父亲、叔伯一起兄弟四人,我父亲是最有文化的,其他的伯伯们都是农民,我似乎从未见过他们写字,文字在乡土的人们的生活之中的比例很小很小,语言是最主要的工具,他们对子女的教育,经验的传授,都是通过语言来完成。

法理学读后感 篇8

《法理学问题》之所感

姓名:李喜军学号:***班级:法学二班

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我认为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什么是法理学,学完法理后,我对法理的认识还是很模糊: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在波斯纳的著作中,系统地总结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波斯纳称这些为“批发性”法理问题,例如何为法律的正义,法律如何起源等长期为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独具波斯纳分析视角的“零售”问题,如禁止人工流产是否侵权,废除死刑以及见死不救的道义分析等。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试图用自己的理解来解释他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期间我明显感到自己的知识浅薄而缺乏。相应地,在书中,我欣赏到了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见解,这让我深深地感叹。因此,我摘录了波斯纳的法律理论,以便在知识积累的过程中不断尝试用自己的理解来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

一。法律是客观的,在什么意义上?

2、 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

3、 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

4、 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

5、 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6。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

7、 传统在法律中的位置?

8、 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

9、 法律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体解释上的许多麻烦?

在以上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在现在看来已不是问题了,但波斯纳分析认识没一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任何问题的答案都不是主观感受。所涉及的逻辑推理和知识不是一蹴而就的。答案的**可以说是知识积累和思考的产物。所以,我认为很多有目的的阅读是必要的。

在这本书中,有一个鲜明的知识特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我似乎不仅在读一本书,而且在玩法学家的思想游戏。我可以看到他们思想的碰撞和本质的融合。有人说,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必须是一个伟大的作家,这反映在波斯纳法官身上。

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罗素的哲学思想,福尔摩斯对法律的独特理解,边沁的思想成就等等。

我详细阅读了第十三章《法理学的文学、女权和社群主义视角》,因为我感觉这张比较更接近我们的生活:

1、法理学与文学

文学作品、理论作品和文学批评作品有助于解决法学问题。最明显但也是最没有成效的领域是解释领域。

波斯纳举了许多例子。例如,霍姆斯在《洛克斯诉纽约》一案中的反对理由并不充分,但其最大的亮点在于霍姆斯运用了隐喻等文学技巧。虽然这种使用文学色彩的方法并不影响当时参加审判的律师和法官,但关键在于他通过文学的方法提出并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2、法理学与女性

波斯纳认为男性法律观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女性法律观是自然法的法律观。成熟的法律制度会同时拒绝这两个极端,而主张一种规则与裁量、法律与衡平、规则与标准、实在法律与道德原则(相应于自然法)、逻辑与实践理性、职业法官与业余法官、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混合。

并不是法律家卡罗·吉利根在她的一本很有影响的书中认为是男性的“权利道德”和明显是女性的“关怀道德”。她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男孩和女孩在游戏中,对待规则“执行”会有不同的态度。

一旦指控有人违反规则,男孩会被迅速进行“审理”并予以谴责。女孩比男孩更了解人。当有人被指控违反规则时,女孩们往往会停止玩游戏。她们会担心试图判断指控是否正确,伤害她们的感情。男孩子们倾向于根据不谈感情的简单规则来判断他们是否违反了规则。

女孩则趋向于根据其全部人文语境来评价受指控的规则违反,特别关注不伤害关系的重要性。吉利根认为不仅存在于游戏中而且存在于男孩女孩对假定道德境况的反应差别,究竟是出于生物的还是养育的原因,她没有表明她自己的观点,但是她说如果是养育的结果,这些差别也许并非歧视妇女的间接后果。波斯纳认为吉利根的看法包含了一种发展出成熟的女权主义法理学的可能,这种法理学并不限于妇女的法律争议,诸如可比的价值、**、色情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是要重新塑造一切法律,使之更少男性化,即形式主义和严守规则。

3、法理学与社群主义

社群主义传统的一个方面,如公民共和主义,也包含着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社群主义促进社会团结,因为它希望有一个积极主动的国家。例如:

当某个黑人首先得知在美国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同等的,但随后他又遇上了种族歧视,这时,他也许会决定自责,而不是承认自己的基本政治信仰有问题;一个将自尊同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的蓝领工人,也许会拒绝相信自己的工作不安全或有害健康的证据。波斯纳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不切实际的,所以**法律应该尽力保护他们免受其行为的后果。

卡斯·桑斯登就对个人偏好表示怀疑,怀疑的基础是他反复运用的心理学的认知不谐概念。认知失调的含义是:当个体面对深刻的信仰与残酷的现实的冲突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精神负担,这种体验否定现实而不是放弃信仰。

首先,这个人的认知失调是另一个人的认知保守。一旦有零星的证据,我们就放弃自己的深信不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所以人们应该试图调整自己,让自己适应新的证据,尽可能少触动自己的核心信仰。

即使人们相信**有能力诊断认知失调,但以**为基础的诊断仍然是危险的。因为这个原则告诉人们不应该让他们快乐,应该让他们意识到他们只是愚蠢的。第三,与错误意识类似,认知上的不和谐会导致对民主的不尊重,也会导致法官和立法者强迫社会上其他人接受自己的个人政策偏好。

第四,不清楚有多少人有认知失调,这是社群主义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可行性问题

另一方面,女权运动也是和社群运动是相互联系的,科学技术和人们身体素质的增强,使婴儿死亡率降低了,妇女无需连续怀孕,就能保证自己有一个或两个孩子长大**,节省家务劳动的设施多了,一部分脏、险或费力的工作减少了。这些趋势相互影响,增加了对妇女劳动的需求。因此,妇女参与劳动的人数增加了。相应地,妇女在社会中的适当地位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这种趋势下,社会变得越复杂,社会主义就越不可行。

妇女运动根本没有表明人性是可塑的。激进社群主义一点一点地削蚀了一些被视为自由主义国家之基础的法律概念,他们希望将从这灰烬中,升腾起一个乌托邦。但是这种希望几乎不可能。

最后,我一直认为读书的过程不仅是读别人的思想成果,也再读自己,在别人的精神世界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自己的一些不足,以及对某些知识朦胧的认识。在此期间认识到自己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不能很好的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当我刻意用法律逻辑性看问题,解决问题时,又忽略了情感。波斯纳法官指出面对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很多情况下,情感的运用要比法律更重要。

怎样有效的结合这两点,如何能够正确的运用逻辑思维推理又不失情感,是我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很感谢波斯纳法官,他让我看到自己的缺点,让我能够有目标,有方向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