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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乐清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即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的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事件主要包括:

(1)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由于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1.4分级标准

参照《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级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级)一般饮用水水源源突发环境事件(III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严重污染,且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仍无法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造成市级饮用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较严重污染,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虽然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仅能供应部分区域用水,造成市级饮用水源地局部供水中断,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3)一般环境事件(Ⅲ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污染,但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影响市级饮用水源地正常取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风险评估

2.1水源地基本信息

淡溪水库于1958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4029万立方米,设计供水量3650万立方米/年,为淡溪镇、虹桥镇、蒲歧镇、南岳镇在用水源,乐清市区的备用水源。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总库容共159万立方米(其中,十八玍水库库容103万立方米,仰根水库库容56万立方米),设计供水量300万立方米/年,供水范围为乐清市市区。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为大荆镇和雁荡镇建成区集中供水区域,服务人口约为20万人,供水量达1095万立方米/年。钟前水库于1960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2134万立方米,是柳市镇、白石街道、北白象镇、翁垟街道的补充饮用水水源;白石水库于1958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1197万立方米,白石水库为柳市镇、白石街道、北白象镇、翁垟街道的备用饮用水水源,设计供水量3650万立方米/年;福溪水库为乐清市仙溪下游区域、虹柳片区的备用水源,1973年建成关闸试蓄,水库正常库容2270万立方米。

2.2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历史发生情况

根据20xx-20xx年乐清市环境状况公报,乐清市未发生因饮用水水源地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

2.3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未来出现概率

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和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均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标识牌设置,并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安装隔离防护网,实现了封闭管理。针对危化品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为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结合历史情况分析,乐清市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出现概率较低。

2.4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乐清市及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应对乐清市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乐清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各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环境应急队伍。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同时还拥有水体污染防治类和应急处置类专家,可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物资储备。乐清市水利局和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都储备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技术组组成。

3.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应急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援大队、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

3.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时设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局长兼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市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转为指挥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改称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办公室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人员由各单位抽调。

办公室职责:执行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组;办理市领导小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受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协助相关部门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进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水库运维管理和水质保护,参与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供水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因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支援大队: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属地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3.4应急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按需转为指挥部后,其下同时成立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局和属地政府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属地政府等组成,开展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件报告与通报

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水厂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饮用水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4.2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第一时间对污染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水域进行应急监测,采取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污染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和范围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

4.3信息报送

4.3.1信息类别

事件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发生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续报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市领导(指挥部)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且响应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重大(I级)或者较大(Ⅱ级)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3.2报送方式及内容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和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发布预警

市领导小组应迅速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和响应级别。预警按照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级。

I级预警:有可能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Ⅱ级预警:有可能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

Ⅲ级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状态并确认响应级别后,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发布预警公告,并启动对应的响应程序。

5、响应程序

5.1Ⅲ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实行Ⅲ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启动市级预案。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

3.落实应急措施。督促下游相关乡镇、街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市级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有关水厂做好水质应急处理,确保正常供水。指令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及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技术和物资支持。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强化水质监测。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部门加密对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5.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督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2Ⅱ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时,实行Ⅱ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迅速启动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情况,市领导小组适时转为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确保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公安部门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开展调查监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进一步确认判断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质、种类、数量和污染影响人群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布点监测,尽快确认污染物种类,并协助应急处置组划定污染区域和影响范围;采取停水、减压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应急监测组要跟踪监测污染情况,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直到确定污染消除。

4.开展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意见实施处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结合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封堵即污染源封闭在较小范围内,并通过打捞、吸附、疏导、稀释污染物等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必要时可打坝封堵隔断已受污染水体与可能被污染的水体,防止污染扩大;疏散即根据各水源地周边水系情况,开启相关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

5.落实应急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电力供应、交通工具、救援设备、通信联系等供应和调度工作,确保应急供应保障到位。

6.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3Ⅰ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实行Ⅰ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告动态情况;同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迅速启动响应。市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市生态环境乐清分局、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公安部门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开展调查监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进一步确认判断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质、种类、数量和污染影响人群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布点监测,尽快确认污染物种类,并协助应急处置组划定污染区域和影响范围;采取停水、减压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事发地立即启用备用水源供水,地区自来水厂启动相应供水应急预案。

4.开展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意见实施处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结合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5.落实应急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电力供应、交通工具、救援设备、通信联系等供应和调度工作,确保应急供应保障到位。

6.跟踪监测污染。应急监测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跟踪监测污染情况,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直至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失,预警解除。

7.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4响应终止及预警解除

5.4.1响应终止的条件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基本控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水系水质得到恢复。

2.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4.2响应终止程序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同时发布响应解除公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将结果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责任追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案查处。

6.3评估总结

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4结案归档

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结案归档。

7、应急保障

7.1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7.2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8、监督管理

8.1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培训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有关类别生态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生态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8.3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与更新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函〔20xx〕24号)同时废止。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2)

为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医疗污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付建华

副组长:廖海义 李迪希

成 员:李姣芬 王 配 刘红阳

二、职责分工

组 长: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副 组 长:协助、配合组长抓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成员: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突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负责事故及救援现场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厂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四、工作原则

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3、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再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7、对引起事件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省村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水利厅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Ⅰ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全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四级:

1、全省应急预案:省水利厅负责编制完成全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2、市(州)应急预案: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市、区)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较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省、市(州)、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供水单位应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1、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四川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水利厅主管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省农田水利局,省水利厅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水政水资源处,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田水利局,联系电话:028-86935267、86647004,传真:86943009,电子邮箱:nsjgsc@。

(1)领导小组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及时了解掌握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和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③审定全省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④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省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村镇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大专院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地方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村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地区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村镇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监测信息

1、旱情信息

参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2、水污染信息

参见《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3、水库工程信息

参见《四川省水库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省村镇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地方各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镇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

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市(州)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省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县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省、市(州)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市(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省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州)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市(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省、市(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五)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

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县、市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芬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__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__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__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__年12月1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__〕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__);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__〕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__〕11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__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__〕2号);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发〔20__〕4号)。

《绥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绥政办发〔20__〕27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4)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河湖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绥芬河市水环境敏感目标为五花山水库、金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I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 II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绥芬河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 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绥芬河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省、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全市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管水环境工作副局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城区排水系统的管控和城区、镇、村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区供水系统的管控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我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组织开展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综保区管理局、绥芬河边合区管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配合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水污染纠纷、事故。

2.4专家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时间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2.5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一名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省、市和境外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救援信息;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__〕86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碑、铭、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碑、铭、铅、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2.6.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住建、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急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各市政污水处理厂(站)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3预警

3.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省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市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3.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牡丹江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配合、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6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7应急抢险和救援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7.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牡丹江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7.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部门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7.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市政府责令企业生产设施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7.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由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8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一20__)。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9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10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11应急终止

4.11.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1.2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状态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损害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__〕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__〕118号)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__〕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3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的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全过程的应急工作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3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镇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5人员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6.2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6.3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3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4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的;

(3)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应急状况,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9)阻碍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0)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实情的;

(11)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

(12)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引用文件

本预案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如有更新,则按照该文件最新版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如引用文件规定变更影响到本预案执行,则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修订本预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节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节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节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村(社区)分级响应。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镇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镇分管环保副镇长

成员:镇环保所、镇武装部、镇应急管办、辖区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民政办、镇交通运输办、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镇卫生院等负责人为镇突发水污染事件指挥部成员。

镇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由镇环保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

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决定全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党建综合办: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镇综合办公室: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事故处理,事故上报等工作。

镇环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应急机制;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镇武装部:负责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辖区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镇财政所:保障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

镇应急办: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配合制订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品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畜禽养殖业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镇民政办: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提供设置临时避难所的物资,保障受害群众的转移和处置及安置。

镇交通运输办:参与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负责因建设施工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的供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组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立水污染事件专家组,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水污染事件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等。

第三节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一、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水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综合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统一调度;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对应急处置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援助;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二、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组:负责对事件现场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评估咨询组:对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专家组成。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提供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型,由镇环保所、镇卫生院、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安全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由派出所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由镇卫生院负责。

舆论网情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由镇党委负责。

后勤综合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一节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

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镇环保所负责各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镇交通运输办负责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派出所负责交通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预警行动

一、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镇涉水企业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二、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接警:大堰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接警电话:(设在大堰镇综合办公室),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生和接受、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接受做好相应的记录,无法及时记录的应事后追记。

四、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第三节预警支持系统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联系。

二、建立全镇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第四节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一节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镇、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级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第二节应急响应行动

一、Ⅳ级响应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Ⅲ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和事发地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为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并为市、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Ⅱ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县(市、区)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区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Ⅰ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县(市、区)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省(区)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节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节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二、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第五节应急环境监测

一、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或市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二、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第六节应急处置

一、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二、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第七节安全防护

一、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八节事件通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九节信息发布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第十节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

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一节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当地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第二节社会救助

一、镇民政办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三节分析评估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第二节物资设备保障

各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级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第三节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镇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第四节技术保障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五节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二、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六节监督检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一节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节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环保所负责解释。

第四节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5)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人数,参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划分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给师生生活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且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生活饮水污染事故件的。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给师生生活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且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生活饮水污染事故件的。

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Ⅱ级):事件危害严重,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的。

特别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Ⅰ级):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的。

学校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提出事件等级意见,报政府机关认定。没有达到以上事件分级标准的,校内按一般生活饮水污染事件处置,适用本预案。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6)

(一)成立学校突发断水断电等意外事故应急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王鹏程

副组长:马紅治

马志锐

组员:马强

吕宗仁

王继祖

陆岩

马万喜

各班主任

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

(1)启动学校断水断电等意外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事故处理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批学校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一)、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和吧不定期深入学校对学校可能断水断电等意外事件的隐患,即使做查漏补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不能因为人为因素断水断电而停止正常营养午餐。

(二)、学校要与当地政府、水保站、农电站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学校的用水和用电工作。

(三)、用水紧张或缺水学校,要想办法做好学校用水的储蓄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对学校用水质量检测,确保水质量好,无安全隐患。

(四)、做好学校食堂用电设施的改造工程,指定专人经常对学校食堂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五)、对却因客观原因二造成的断水断电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该预案。

1、对学校发生临时断水断电等意外事故是学校不能对学生实施午餐时,学校从业人员向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向校长报告,校长协调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对于用电设施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确保短时间内供水供电。

2、对学校发生长时断水断电等意外事故时,学校从业人员向管理人员报告,有管理人员检查检修,同时上报县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协调领导小组。

1、各级领导小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学校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3、学校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通过告示等形式给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去的家长的谅解,保证广大师生及家长在事故发生和过程中的知情权,严防事态扩大给学校教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学校稳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学校要及早购置手摇鼓风机等应急设备,在学校断电时能立即启用。

6、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购买等价等值、卫生、营养、可口的熟食品,如牛奶、面包等,及时为学生供应午餐。

7、断水断电事故处理结束,要认真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完成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营养办。

对断水断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处理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7)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校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程万增

副组长:刘玉民方德才 崔昱 张仕和

成员:房坤周凤娇陈守丽 徐传涛高凤太苗纪芳穆玉华各班主任杨道山

二、预案预防目标

1.普及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学校教职工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三、具体措施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普及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学校教职工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加强日常饮用水供水检测,做好饮水机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污染水源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四、组织管理

1.报告制度及上报人员:

学校桶装水一旦受到污染(或接到供水单位告知污染),由发现人(收到供水单位通知第一人)及时向第一责任人(组长)汇报。由第一责任人发出指令,由安办、办公室、总务人员分别向教育局和卫生监督、医院等相关部门报告。

紧急上报人员:

高凤太(安办)→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XXXXX

亓庆丽(办公室)→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办公室) 联系电话:XXXX

房坤(总务处)→ 沂源县卫生局XXXX

沂源县疾控中心:3XXXXX急救电话:120

2.做好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污染水源现场,请卫生防疫监督局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保护污染水源人员:

房坤、亓庆丽、周凤娇、陈守丽、高凤太、徐传涛、各班主任

五、处理流程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挥教职工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应经常教学环境与饮用水卫生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卫生规范化管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4.加强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预防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 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饮用水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8)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闻水字(20__)1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精神,结合我供水站实际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发事件的正确和高效处置,尽可能减少供水事件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民饮用安全水,放心水为根本原则。

2、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尽其责。

3、实行科学决策,提高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供水概况

东镇供水站建于20__年,距离县城距离约15公里处,均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日处理水能力达2600余方左右。

三、应急组织体系

1、领导小组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高荣俊、刘志谦、李伟、宁云中

2、救援抢险小组

组长:张伟栋

成员:供水站全体职工

职责:根据事故排险抢险需要,负责及时切断电源、水源;负责

抢险临时供电、供水。

四、应急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水站对水源和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供水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将供水事故信息传递给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站要尽早派出巡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巡检、观测,随时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并立即组织抢修队伍、机具设备和抢修物资投入现场抢修工作。其次,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情况经分析、会商后,迅速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

五、供水安全的预防机制

1、加强水源保护。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水源地巡查,提前预警供水水质变化情况。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对水源井口进行焊接,提高进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内,污染水质。

3、建立供水备用水源。当灾害发生时,由水务局抗旱服务队派出送水车辆,负责提供饮用水。

4、24小时全程视频监控已全部安装到位。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9)

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一旦发现饮用水发生污染,立即启动本预案。

1.值班领导、老师及负责安全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饮用水污染或者可能导致饮用水污染的物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控制现场人员流动。

2.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拨打110、120救助电话。

3.学校主要领导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师生自救互救,协助120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学校门卫严格人员出入校园,警卫人员维护好校内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引导有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发现场。

5.做好媒体和家属的接待及善后工作的处理。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